第二十一条

有效

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审查,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审查,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