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主任会议、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委员会、办公厅起草议案草案。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