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组织开展相关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配合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投资、捐赠、志愿服务、技术支持、文艺创作以及学术研究等方式,参与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