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文物、党史、档案、地方志、党校(行政学院)、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应当加强对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中华民族发展史相关文献、档案、实物的研究与阐释,加强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历史性成就和历史性变革的实物、藏品的研究与阐释,深入挖掘革命文物蕴含的思想内涵和时代价值。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