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条例/第五章 区域协同第四十二条有效鼓励文物、党史、档案、地方志、党校(行政学院)、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开展跨区域研究合作。鼓励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版本馆、美术馆通过组建合作联盟、开展巡展联展等方式,加强革命文物馆际交流,促进资源协作共享。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