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条例/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文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相关部门应当健全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加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专业人员和研究人才队伍建设,培养研究型、管理型和技能型人才,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文博单位开展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协同研究,建立革命文物保护科研项目与人才培养联动机制。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