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在革命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依法经过批准的除外;
(二)在本体和保护设施、标志、界碑上刻划、涂污、涂画、张贴;
(三)排放污水、堆放垃圾及其他废弃物、挖砂取土取石;
(四)生产、存储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五)设置和革命文物环境风貌明显不符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标志标识;
(六)侵占革命文物保护单位的土地和设施;
(七)实施其他有损不可移动革命文物安全、环境风貌和纪念氛围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