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在革命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其选址、布局、高度、体量、色调等应当与革命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相协调。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