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不可移动革命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分级保护、分类管理的要求,履行下列责任:

(一)做好日常养护、环境整治、陈列展示等工作,保持风貌完整;

(二)开展日常巡查,采取防火、防盗、防损坏等有效措施,确保文物安全;

(三)发现重大险情或者隐患,立即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并依法采取相应抢救保护措施;

(四)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参加相关培训、教育等活动;

(五)对外开放的,组织做好必要的游客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