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与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旅游产业发展规划等相互衔接。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