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革命文物包括不可移动革命文物和可移动革命文物,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分级保护。

不可移动革命文物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革命文物。

可移动革命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其中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