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工作需要,定期提供国有企业经济运行情况分析及有关报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购置、使用、处置、收益情况分析及有关报表,并按照要求提供其他国有资产管理相关信息资料。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