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依托人大预算与国有资产联网监督系统,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联网监督机制,提升人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工作的科学化、智能化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联网监督要求,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与国有资产联网监督系统报送相关国有资产数据和信息,实现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数据信息共享。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