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等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进行初步审议或者审查,应当征求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本级人大代表的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或者委托有关专家、具有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等协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等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发现或者社会普遍反映的典型问题提出建议,经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专项批准,可以对相关部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调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积极协助、配合。对突出问题、典型案件建立督办清单制度,开展跟踪监督具体工作,督促整改落实,并定期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整改情况。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