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等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三十日前,对报告进行初步审议或者审查,并提出初步审议或者审查意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应当在初步审议前,组织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听取政府有关部门介绍报告的主要内容并提出分析意见。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