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条例第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履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审计监督和查出问题整改落实等工作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