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实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孕产妇健康管理、产前筛查和新生儿疾病筛查等公共卫生服务,实施妇女健康促进项目,所需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承担。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