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 计划生育服务第四十条有效实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孕产妇健康管理、产前筛查和新生儿疾病筛查等公共卫生服务,实施妇女健康促进项目,所需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承担。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25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