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医疗卫生机构在计划生育服务过程中发生事故、发现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应当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并按照规定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鉴定、处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