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优生优育知识宣传教育,对育龄妇女开展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承担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规范开展不孕不育症诊疗。

禁止不具备资质的单位和不具备资格的个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禁止出租、承包从事计划生育服务的科室。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