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 计划生育服务第三十五条有效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优生优育知识宣传教育,对育龄妇女开展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承担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规范开展不孕不育症诊疗。禁止不具备资质的单位和不具备资格的个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禁止出租、承包从事计划生育服务的科室。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25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