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 计划生育服务第三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医疗保健资源,建立健全妇幼保健服务网络,改善服务条件;完善婚前、孕前和孕产期、产后保健服务制度,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服务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健全出生缺陷防治网络,落实出生缺陷三级预防措施,做好出生缺陷患儿基本医疗和康复救助工作。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25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