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三十三条有效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25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