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公民享有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权。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指导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育龄夫妻可以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