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三十二条有效公民享有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权。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指导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育龄夫妻可以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25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