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二十五条有效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夫妻生育三个子女中有子女经鉴定为残疾的,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合并计算。依法收养的子女,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25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