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夫妻生育三个子女中有子女经鉴定为残疾的,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合并计算。

依法收养的子女,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