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日常工作,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