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二十一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日常工作,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25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