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医疗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报刊、电视台、广播电台、网站等大众传媒负有经常性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25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