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做好营利性托育机构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营利性托育机构和计划生育药品、药具、器械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