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结合婚姻登记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查处遗弃婴儿等违法行为,安置符合条件的被遗弃婴儿,做好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社会救助和养老有关工作,加强对非营利性托育机构登记和监督管理,将托育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