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传承红色文化资源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污损、损毁、侵占和以歪曲、贬损、丑化等方式利用红色文化资源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