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传承红色文化资源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污损、损毁、侵占和以歪曲、贬损、丑化等方式利用红色文化资源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