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退役军人事务、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红色文化资源保护传承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