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红色文化资源保护传承工作,将红色文化资源保护传承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辖区内红色文化资源保护传承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红色文化资源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