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