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第三章 传承和弘扬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红色文化资源纳入教育教学内容,组织开展纪念教育、现场教学活动。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