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红色文化资源的保护和传承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红色文化资源,是指新民主主义革命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进程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形成的具有历史价值、教育意义、纪念意义的下列物质资源和精神资源:
(一)重要机构、重要会议、重要事件、重大战役、重要战斗的遗址或者旧址;
(二)重要人物和具有重要影响的烈士的故居、旧居、活动地、墓地、殉难地;
(三)烈士陵园和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雕塑、纪念塔祠等纪念设施;
(四)重要档案、文献、手稿、实物、口述历史记录、回忆记录、声像资料等可移动资源;
(五)其他具有代表性的红色文化资源。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