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河长制条例/第二章 组织体系第八条有效市、区(县)、镇(街道)级河长制工作机构为本级总河长、河长的办事机构,承担河长制工作日常事务。市、区(县)级河长制工作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