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本市建立市、区(县)、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河长体系。

按照行政区域设立市、区(县)、镇(街道)级总河长。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副总河长,协助总河长开展工作。

按照行政区域与河湖流域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韩江、榕江、练江流域汕头段设立市级河长,各河湖所在区(县)、镇(街道)、村(社区)分级分段设立河长。

各级总河长、河长的确定和调整,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