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涉及河湖治理管护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列为河长制工作责任单位,并明确各自职责。各责任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河湖治理管护相关职责,协同推进实施河长制工作。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