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区(县)级河长制工作机构应当组成考核工作组,对河长制责任单位以及下一级总河长、河长推行河长制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河长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河长制考核每年进行一次。根据不同河湖管理特点和要求,实行差异化考核评价。

河长制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