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河长制条例/第五章 监督考核第二十九条有效河长制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评价机制,通过第三方评估机构、聘请社会监督员等,对本级河长、河长制责任单位以及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河湖管理保护职责的情况、河湖管理保护的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该监督和评价应当作为河长制工作考核的重要参考。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