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河长制条例/第四章 工作机制第十五条有效市、区(县)总河长可以签发总河长令,部署河长制重点工作,开展河湖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市、区(县)级河长根据省有关规定,可以签发河长令。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