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区(县)总河长可以签发总河长令,部署河长制重点工作,开展河湖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

市、区(县)级河长根据省有关规定,可以签发河长令。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