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各级河长制工作机构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拟订河长制相关制度,开展河长制协调、指导、监督、考核以及宣传培训等工作;

(二)组织协调河湖治理管护过程中涉及的信息资源共享工作;

(三)按照一河一策、一湖(库)一策原则,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主要河湖治理管护方案;

(四)落实本级总河长、河长交办事项,负责下级河长、河长制工作机构报告和公众投诉举报事项的分办、督办工作;

(五)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