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各级总河长应当定期组织召开总河长会议,研究解决河湖治理管护重大问题。

各级河长根据需要召开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巡河现场会议、流域专题会议等河长会议,落实责任河湖治理管护方案,协调解决河湖治理管护重大问题。

河长制工作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召开河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会议,研究、通报河长制工作,并负责本级河长会议决定事项的跟踪督办。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