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河长制条例/第三章 工作职责第十三条有效村(社区)级河长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开展河湖日常巡查,每周不少于一次;(二)及时劝阻、制止涉河湖违法行为;对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上级河长或者河长制工作机构、相关部门报告;(三)在村(居)民中组织开展河湖保护宣传;(四)完成上级河长交办的任务;(五)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