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河长制条例/第三章 工作职责第十二条有效镇(街道)级河长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开展河湖经常性巡查,每旬不少于一次;对巡查发现的问题组织整改,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向上级河长或者河长制工作机构、相关部门报告;(二)组织开展责任河湖漂浮物清理等日常保洁工作,配合开展责任河湖问题治理和执法监管;(三)监督指导村(社区)级河长履行河湖治理管护职责;(四)完成上级河长和本级总河长交办的任务;(五)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