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联组会议上要求发言的,由会议主持人安排,并按顺序发言;在分组会议上要求发言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即可发言。

列席人员的发言,适用本章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