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第一次不超过十分钟,第二次对同一问题的发言不超过五分钟,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可以适当延长发言时间。

对于超过时间或者与议题无关的发言,会议主持人可以制止。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交书面发言,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印发会议。

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记录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经发言人核对签字后,编发会议简报并存档。会议简报可以采用电子版形式分发。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