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第四十条有效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向主任会议提出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的要求。必要时,常务委员会可以作出决议,由受质询机关执行。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5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