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第三十九条有效受质询机关不能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的,应当说明情况,并在主任会议确定的时限内作出书面答复。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5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