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本议事规则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报告的审议意见,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发言、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意见建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调研报告汇总整理,经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由其办事机构将研究处理方案送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一年内由其办事机构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