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报告作出决议。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