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四章 报告的听取和审议第三十一条有效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报告作出决议。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5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