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第三十三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或者报告的时候,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5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